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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普查业务答疑

来源:作者:2016-12-27

一、什么是农业普查?

农业普查是一项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

调查。它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方法、统一时间、统一表式和统一内容,主要采取普查人员直接到户、到单位访问登记的办法,全面收集农业、农村和农民有关情况,为研究制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政策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我国农业普查每10年开展一次,在逢6的年份实施。我国分别在1996年和2006年开展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2016年开展的是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二、为什么要进行农业普查?

农业普查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一方面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

策的制定需要农业普查提供准确的决策信息,另一方面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农业普查提供大量的基础信息。

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农业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

登记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业经营户、农业经营单位、

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这些普查对象的信息是由普查员入户(单位)访问得到的。填报对象是列入农业普查范围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这些普查对象的信息是村、乡级普查指导员通过采集有关情况直接填报的。遥感测量对象以农作物种植地块为主,并包括其他与之相关的土地覆盖要素。这些普查对象的信息是由卫星遥感、地面核实等方法得到的。

四、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是什么?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是:

(一)农作物种植业;

(二)林业;

(三)畜牧业;

(四)渔业;

(五)农林牧渔服务业。

五、农业普查的内容是什么?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从业者情况;

(二)土地利用和流转情况;

(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情况;

(四)农业现代化进展情况;

(五)农业生产能力和结构情况;

(六)粮食生产安全情况;

(七)农产品销售与农村市场建设情况;

(八)村级集体经济与资产状况;

(九)乡村治理情况;

(十)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十一)农民生活状况;

(十二)建档立卡贫困村与贫困户情况;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员手册

(十三)主要农作物种植等空间分布情况。

六、普查表种类有哪些?

(一)农户普查表,用于登记未达到规模农业经营户标准的普通农

业经营户,以及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普查表,用于登记符合规模农业经营户标准

的住户。

(三)农业经营单位普查表,用于登记农业经营单位。

(四)行政村普查表,用于填报所有的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农业经

营活动的居民委员会和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

(五)乡镇普查表,用于填报所有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县级市、

旗所管辖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包括地级以上城市的区)所管辖的涉农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六)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实地调查表,用于对农作物遥感影像的

实地核实和调查。

七、什么是农业经营户?

农业经营户是指经营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住户。

分为符合农业经营基本条件的户、符合规模农业经营标准的户两类。

(一)农业经营户的基本条件

1. 年内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 0.1 亩及以上;

2. 年内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 1 亩及以上;

3. 年内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 1 头及以上;

4. 年内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 20 只及以上;

5. 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价值达到 1000 元及以上;

6. 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 1000 元及

以上。

(二)规模农业经营户的标准

1.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 100 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 50 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 25 亩及以上;

2.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 200 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 20 头及以上;

奶牛存栏 20 头及以上;羊年出栏 100 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 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 2000 只及以上;鹅年出栏 1000 只及以上;

3.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 500 亩及以上;

4.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 50 亩及以上;长度 24 米的捕捞机动船 1 艘及以上;长度 12 米的捕捞机动船 2 艘及以上;或渔业经营收入 30 万元及以上;

5.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

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

6. 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

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按规模农业经营户登记。

八、什么是农业经营单位?

农业经营单位指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

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业公司、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农业经营单位包括以下三个类型:

(一)农业法人单位

1. 依法成立,经过正式注册;

2.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

位签订合同;

4.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5. 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或者农林牧渔服务业为主营行业。

(二)农业未注册单位

指除未正式注册外,其余均符合上述农业法人单位的登记条件(

2-5 )的单位,如尚未注册的农民合作社、两户以上合伙或联营的经济体等。

(三)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指不以农业为主业的法人单位、未注册单位中以农业生产经营为

主业的产业活动单位:

1. 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

2. 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

3. 有收入、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4. 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或者农林牧渔服务业为主营行业。

九、农业普查的标准时间是什么?

普查时点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凡是年末资料,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如 “您家拥有几处住房?”、“您家 2016 年生猪年末存栏”等,均以普查时点数据为准。普查时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如“2016 年葡萄产量和销售额”、“ 2016 年肉

牛出栏头数”等,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十、在建单位是否是普查对象?

答:对单位来说,要看在建的情况。如果“在建单位”以前是农业经营单位则是登记对象,如果“在建单位”以前不是农业经营单位,普查年度内没有农业经营活动,则不是普查对象。

十一、单位是季节性农业活动,普查时点没有活动,且已经离开活动地点如何普查?

答:这些单位是季节性的,每到季节就会回来活动,是农业普查对象,应该按生产地原则进行登记。如果普查时点离开,则要找到当地居住的相关人员,比如季节性经营的单位经营时临时住房的出租人,经营时使用土地、圈舍或机械的所有者等,通过他们找到季节性经营单位负责人完成访问,或代为填报普查表。

十二、二级法人单位在摸底表中如何填?

答:二级法人单位虽然有上级单位,但要作为法人单位登记,其上级单位如果也符合登记条件,在登记时要剔除这个二级单位。因此,如果是二级单位,单位摸底表的“05 ”指标,是否注册? 填“ 1. 是”;“ 08 ”指标,是否有上级单位? 填“2. 否”。

十三、谁应该是户主?

答: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规定户主是本户农业经营的主要决策者或主要收入来源人。简单地说,就是家里对农业经营说了算的人。比如说种植业,种什么,种多少,什么时候种就是一个家里的决策,如果有一个人说了算,那他(她)就是户主;如果家里没有这个决策,都是按常规来的,或没有明确谁说了算,那就比较一下家里的农业经营收入谁的贡献大,谁就是户主。在清查摸底时,由于不一定很了解该户的农业经营情况,可填写户口本上的户主和姓名,实际登记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以登记为准。

十三、住户成员的区分

问:户主王建设与妻子住在农村,儿子、儿媳在县城工作,独立生活, 2015 年王建设为儿子在县城买了一套房子,儿子、儿媳属不属于住户成员?

答:不属于。因为户主对儿子虽然是一次性的经济帮助,但实际生活是分开的。

问:外出务工人员算不算住户成员?

答:外出务工人员虽然外出 6 个月以上,但有定期或不定期收入寄回等与本户的经济生活连为一体的行为,因此算住户成员,需逐个登记。

十四、经营行业的划分

问:张鹏购买了一台联合收获机,并雇用李翔来操作收获机为农户收获玉米,张鹏和李翔各从事的工作属于什么行业?

答:张鹏和李翔的工作都属于农林牧渔服务业,经营收入为张鹏的农林牧渔服务业经营收入,而李翔获得的工资不属于农林牧渔服务业经营收入。

★ 注意:

必须是向本户以外提供的农林牧渔业各种服务活动,本户内的服

务不算。

十五、子女全部外出情况

问:有一住户家中有7口人,户主62岁,丈夫61岁,父亲88 岁、母亲86岁,儿35岁,儿媳35岁,还有一个孙子11岁,丈夫、儿子和儿媳常年在外打工,老人子女外出情况如何填写?

答:在填H015项时,填子女全部外出(1是),户主的父母不属于这一项。

问:若住户成员60周岁及以上,无子女时,如何回答您的子女是否全部离开本乡镇6个月及以上?

答:可以填“0 ”。为了避免错误,增加一个核实审核条件,对所有 60 岁及上成员,此问填“0 ”的,都要核实,确认后通过。

十六、饮用水源的区分

问:农户张斌用的是没有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为了饮用水的安全,自己安装了一套净水装置专门用于做饭和饮用,该住户饮用水的主要水源属于哪一类?

答:受保护的井水或泉水,饮用水源主要看进家的水源属于哪一类。

十七、煤的实际购买量

问:某住户主要能源选择了煤,但是 2016 年度使用的都是上年剩下的煤,今年没有买,2016 年煤的购买量怎么填报?

答:填“0 ”(因为我们填报的是 2016 年度的实际购买量)。

十八、耕地一年内在多户流转等情况

王小军一家有 5 亩承包地,去年秋冬播时,加租了 10 亩地种植小麦,夏收完成后,又将流入的 10 亩地转租给赵海家,租金每年 4800 元,赵海家的承包地也有 5 亩,都用于种植玉米,如何登记王小军、赵海家的耕地指标?王小军家:在“ H051 你家确权(承包)的耕地面积”中填报承包耕地 5 亩。在“ H054 、 H055 截至 2016 年末流出、流入的耕地面积”均填“0 ”。夏收是王小军家最后一个种植季节,在“ H070 您家 2016 年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中填报 15 亩。赵海家:在“ H051 你家确权(承包)的耕地面积”中填报承包耕地 5 亩。在“ H055 截至 2016 年末流入的耕地面积”填 10 亩。

在“ H056 流入耕地的平均价格(实物折价)”中填报 480 元/(亩 × 年)在“ H070 您家 2016 年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中填报 15 亩。

问:如果王小军在其他乡镇有租入耕地经营,如何填报?

答:不在本乡镇登记,同时通知有关乡镇不要漏登在那里租地的王小军。

问:确权(承包)耕地撂荒如何填报?

答:如实填报确权(承包)耕地面积,实际耕种的耕地填“

0 。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与确权(承包)耕地、耕地的增减、耕地的流转和代耕代种面积有一个核实审核关系,如果出现大于、小于的情况,则需要说明原因,记录在 PDA 上。耕地撂荒的情况,就是说明的其中选项。

★ 注意:

1. 在提问时不要忘记他人委托本户代耕代种的耕地面积,最好是

先问。

2. 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是指本户最后一个种植季节使用的耕地面积。

十九、张三家播种面积如何填写?

张三家有耕地 8 亩,其中秧苗地 0.5 亩。 2015 年冬种,移栽种植 7.5 亩油菜籽,移栽后不久有 2 亩因受冻苗全部死亡,改种了马铃薯。 2016 年,油菜籽收获后,播种早稻;马铃薯收获后,种植甘蔗,并在甘蔗地中套种一季辣椒;早稻收获后,种植双季晚稻;甘蔗收获后,种植白萝卜 1 亩,大白菜 1 亩;双季晚稻收获后,种植油菜籽。张三家播种面积填报如下:

1. 油菜籽播种面积 7.5 亩(按 2016 年实际收获的种植面积计算,因灾害等原因,应该收获却未能收获,也要按原播种面积计算。因此,张三家的油菜籽播种面积应该是 2015 年冬播、 2016 年收获的实际种植面积,而不是 2016 年冬播的实际面积)。

2. 早稻播种面积 5.5 亩;双季晚稻播种面积 5.5 亩; 0.5 亩秧苗地不计入张三家早稻、双季晚稻的播种面积中。

3. 马铃薯面积 2 亩(改种面积)。

4. 甘蔗播种面积 2 亩,辣椒播种面积 2 亩(套种的作物,按次数计算面积,每种一次计算一次)。

5. 白萝卜播种面积 1 亩,大白菜播种面积 1 亩。

 

 

 二十、李四家园地作物情况如何填写?

 李四家原有茶园 3.75 亩,因全家外出务工茶树无人看管已荒芜。 2015 年,李四返乡,修整茶林恢复生产。 2016 年,李四在原茶林附近开垦 1.5 亩荒地并种植了茶树;从同村张三和王一家共流转了 10 亩耕地,其中 1 亩用于培育茶叶幼苗,9 亩新植了茶树。李四家茶种植面积如何填写?

答:李四家茶种植面积应填写为“14.25 ”亩。包含原自家茶林复垦 3.75 亩、开荒种植 1.5 亩、当年新植 9 亩;不包含苗圃面积 1 亩。

二十一、淘汰的奶牛如何填写?

某奶牛养殖户, 2016 年初养殖奶牛 50 头, 11 月底淘汰了 30 头, 2017 年 1 月1 日零时还饲养有奶牛 20 头,则该户普查时应登记为:肉牛年末存栏“0 ”头、全年出栏“ 30 ”头;奶牛年末存栏“ 20 ”头(如有牛奶产量,还要登记全年产量)。

二十二、年末存栏、全年出栏如何填写?

某生猪养殖户, 2016 年 2 月初自宰生猪 5 头, 10 月出售 50 头, 12 月初出售200 头,到 2017 年 1 月 1 日零时,栏内还有 100 头,则该户普查时应登记为:生猪年末存栏数为“ 100 ”头(按普查时点栏内数量登记);全年出栏数为“255 ”头(包含自宰生猪 5 头和出售的 250 头)。

★ 注意:

1. 未列出的畜禽及动物只填存栏,计量单位为“头、只、匹、箱”等,取整数。2. 蚕茧填全年产量,单位:公斤,保留 1 位小数。

二十三、服务收入、服务单价如何填写?

2016 年,王一为张三和李四家提供机收服务,张三家 5 亩早稻,获得收入400 元,平均每亩收入 80 元;李四家 10 亩早稻,获得收入 750 元,平均每亩收入75 元。则该户普查时应登记为:

该户机收服务收入填写“1150 ”元(为张三和李四家提供机收服务的合计),服务单价填写“75 ”元/亩(按服务量最大的李四家 10 亩早稻的单价填写)。

二十四、实际登记对象

问:1、外地人住在村里,没有地,也没有从事农业生产,不是农普登记对象,摸底要不要统计进来,如果统计了会增加总户数。2、天子山居委会的村民耕地都被征收了,林地都归集体了,每年村里都发放生态公益林补贴,这算不算村民还有承包权,如果不算,那么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都不是登记对象,这种问题怎么解决?

答:天子山居委会那种情况,没地没林也没有种菜养猪养鸡什么的住户不登,但是居委会作单位登记,居委会要填两种表一一村表,单位表。

二十五、概念解答       

经营农、林、牧、渔,及农林牧渔服务业,这句话中的“经营”二字理解为“从事”,不要理解为“赚钱”“买卖”。

二十六、 “失地”户算不算普查对象?

答:“失地”住户就是原有的土地被完全征用的住户。他们虽然居住在农村,但要看实际情况来定。一是他们已经没有确权(承包)土地了,所以不是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这类对象。二是要看他们是不是经营农、林、牧、渔业或农林牧渔服务业,如果经营,当然是普查对象;如果不经营则不是普查对象。

二十七、没有“普查区”的普查对象如何登记?

答:方案中规定凡是有普查对象的地区都应设立普查区,所以从原则上说没有脱离普查区的普查对象。所谓没有“普查区”的普查对象,是指符合条件的普查对象是少数、零星情况的地区。这些地方可以不设立普查相关组织,也可不绘制草图及填报摸底表,由县或乡镇农业普查机构直接对普查对象进行登记,但依然要在编码上补齐普查对象所在地的到“村(居委会)”的代码,如果是农户或规模户,还要补上小区码,即“01 ”。

二十八、普查区内的城镇居民区、大专院校宿舍等城镇化建筑是否属于摸底范围?

答:靠近城市的普查区,有很多城市居民居住小区、大专院校的学生宿舍、城市务工人员的宿舍、大型集散市场等,这些建筑可不纳入农业普查的摸底范围,只在普查区、普查小区草图上标明。在这些普查区内,可采用以户籍找人,或以农业经营场所(大田、设施、圈舍、池塘等)找人的方法进行摸底,确保不要遗漏农业普查对象。

二十九、土地“双置换”的住户是什么类型的住户?

答:土地双置换的住户是指承包土地置换为社会保障、宅基地置换为居住小区的情况,可以说是脱“农”入“城”的一种方式,可以看成是居住在城里的住户,不作为有确权(承包)土地的普查对象。如果该住户经营农业,则为农业经营户,是普查对象。

三十、村集体采用土地经营权招标,未中标的农户算不算普查对象?

答:分两种情况,一是未中标的农户暂时没有经营农业,但有集体分得的确权(承包)土地(耕地),其经营权暂时交给集体并转给他人,集体还要按其确权(承包)地数量进行年末分红。因此,未中标的农户也是普查对象,确权(承包)土地(耕地)的数量按分红依据的数量填报,同时将其数量填在“流出面积”项下。二是集体已将土地经营权完全收回,村民没有中标,也没有实际确权(承包)土地,只在集体领取分红,这些村民如果不经营农业,则不作为普查对象。

三十一、 整个普查区新农村改造,原住房已拆,新房还没建好,各住户住的相对又比较分散,如何普查?

答:住户虽然不在本普查区居住,但在普查区外居住只是暂时的,因此可以按照拆迁前的情况进行摸底和登记。在划分普查小区时,原则上以原村民小组划分。登记时,住房结构及生活设施按预计完工后的情况填写;各类拥有情况按普查时的实际情况填写。

三十二、居住在敬老院,但有承包土地,并出租给别人的人员,如何登记?

答:农村居住在敬老院主要有两种人:一种是五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种是子女没时间照顾,出资请人照顾。一般情况下,敬老院的老人在原居住的普查区都有住宅和承包的土地,由于在敬老院的老人年龄偏大,不容易交流,第一种老人摸底和登记时可由熟悉情况的亲属代填,住房、饮水等按敬老院情况填写,电器、手机等情况按实际拥有情况填写;第二种老人由于与子女经济未完全分开,与子女按一户登记。

三十三、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承包经营如何登记?

答:一般说来,两户或两户以上的共同承包、共同经营,是一种联户经营,作为单位登记。同时各户按住户普查表填报非联户经营部分。但如果两户或两户以上原本是有血缘关系的一家人,是以家庭经营的方式“共同”经营农业,则以经济生活联为一体的一户登记。

三十四、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拥有农机如何填?

答:如果这些户各自都是农业经营户,普查时停在哪个户就在哪个户填报数量。

三十五、 户、单位是季节性农业活动,普查时点没有活动,且已经离开活动地点如何普查?

答:这些户或单位是季节性的,每到季节就会回来活动,是农业普查对象,应该按生产地原则进行登记。如果普查时点离开,则要找到当地居住的相关人员,比如季节性经营的户或单位经营时临时住房的出租人,经营时使用土地、圈舍或机械的所有者等,通过他们找到季节性经营户的户主或单位负责人完成访问,或代为填报普查表。

三十六、 摸底或普查时,全户举家外出,土地全部转出,是否会遗漏该户在 2016 年的农业经营活动?

答:摸底或普查时举家外出的户,如果当年有农业经营,无论其土地是否流转,依然是农业经营户,是普查对象,所以不会遗漏。

三十七、 农户、规模户有工商注册,是不是填单位表?

答:是否注册只是单位登记条件之一,不是必要条件。单位的登记条件,除了必须有农业经营外,还必须同时符合有固定场地或固定服务对象、独立组织生产、有收支业务核算等条件,只要符合了,无论是否注册。所以农户、规模户,虽然注册了,要是不符合单位的全部登记条件,仍然作为农户、规模户登记。规模户的经营特征里,也有是否工商注册的选项,反映这类规模户的特征。

三十八、“入社”的农户如何填报?

答:分三种情况。一是经营农业的土地、农机、畜禽等完全“入社”的农户,已经成为“社员”,可能是社的管理者,也可能是社的职工,则不按农户登记,作为一个合作社单位的组成部分登记,同时农户作为没有农业经营,但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填报农户普查表;二是一部分经营农业的土地、农机、畜禽等“入社”的农户,入社部分合并到合作社按单位登记,没有入社的部分按农户或规模户登记;三是入的“社”没有实际经营活动,则全部作为农户或规模户登记。

三十九、 外国人在中国办农场,是不是普查对象?

答: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业经营户、经营单位都是普查对象,当然包括外国人,外国人无论是以住户的形式,还是以经营单位的形式,只要是经营农业,都是普查对象。

四十、户主甲将土地转租给乙,按户查应该登记甲,按地查应该登记乙,普查时是否全部登记?

答:是的,这两种对象都应该登记。甲是属于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的户;乙是属于经营农业的住户。

四十一、 外来居民承租部队用地进行大棚种植,是否由部队普查?

答:是的,由部队负责普查。

四十二、在城里居住的居民中,有养鸽子 20 只及以上的,是否是普查对象?

答:城镇居民养鸽子是休闲娱乐,不是以肉用为目的,因此不是普查对象。同样的情况,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只要是宠物饲养,都不是农业经营活动。

四十三、 居住在农村,土地全部出租,收取租金,本户不经营农业,是否普查对象?

答:该户的土地虽然全部出租,但其对确权(承包)土地的权利并没有完全失去,而且是当作资产获得收益。因此,符合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算普查对象。耕地、林地和牧草地的出租或流转数量可以在相应填报项目中反映;园地、渔业养殖用地、渔船的出租或流转数量不能直接反映,包含在有上述流入情况的户或单位的相关农业生产经营普查内容中。

四十四、家里只有 1 人,且在服刑,有承包地也撂荒,如何处理?

答:农业普查是“有地就登”的原则,只要承包的地还是算在这个人或户的名下,没有任何经营权的转移,那就要作为普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