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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GDP核算说明
来源: 发布日期: 2014-04-28 作者:

 目前季度GDP(国内生产总值)核算采用累计核算方式,1-4季度GDP初步核算即为年度GDP初步核算,因此本说明也适用于年度GDP初步核算。 
  1.季度GDP核算概述 1.1基本概念   GDP(国内生产总值),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GDP是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GDP核算有三种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成果。生产法是从生产的角度衡量常住单位在核算期内新创造价值的一种方法,即从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在核算期内生产的总产品价值中,扣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得到增加值。核算公式为: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收入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收入的角度,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份额反映最终成果的一种核算方法。按照这种核算方法,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部分相加得到。支出法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衡量核算期内产品和服务的最终去向,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和货物与服务净出口三个部分。  
  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季度GDP是以生产法为基础核算的结果。  
  1.2核算范围 1.2.1生产范围   GDP核算的生产范围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生产者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货物和服务的生产;第二,生产者用于自身最终消费或资本形成的所有货物的自给性生产;第三,自有住房拥有者为自己最终消费提供的自有住房服务,以及付酬的自给性家庭服务生产。生产范围不包括不支付报酬的自给性家庭服务、没有单位控制的自然活动(如野生的、未经培育的森林、野果或野浆果的自然生长,公海中鱼类数量的自然增长)以及部分“未观测经济”等。  
  1.2.2生产活动主体范围   GDP生产活动主体范围包括了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所有常住单位。  
  1.3核算单位   GDP核算主要以法人单位作为核算单位,在核算中依据法人单位从事的主要活动将其划分到不同的行业,分别计算各个行业的增加值,再将各行业增加值汇总得到GDP。 
  1.4核算频率   核算频率为季度。目前,季度核算采取累计核算方式,即分别计算各年1季度,1-2季度,1-3季度和1-4季度的GDP数据。 
  1.5法律依据和制度规定   GDP核算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目前,湖南GDP是按照《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CSNA)的要求进行测算的,该体系采纳了联合国1993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的基本核算原则、内容和方法。近年来,国家统计局正在对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修订的2008年SNA进行研究,并将逐步对GDP核算制度方法进行修订。  
  1.6保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九条的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国民经济核算人员在进行GDP核算时对所使用的未经公开的专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严格保密,在GDP核算数据发布前对当期GDP数据也严格保密。 
  1.7用户需求   季度GDP数据的国内用户主要是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大学、行业协会、媒体以及社会公众。  
  2.季度GDP核算方法 2.1分类体系   在2013年普查年度GDP数据最终确定前,2014年季度增加值核算仍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季度GDP核算的行业划分采用三级分类。  
  第一级分类直接采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但在第三产业中剔除国际组织部分。  
  第二级分类基本上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门类,分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其他服务业等9个行业。其中工业包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行业;其他服务业包含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9个门类行业。 
  第三级分类在第二级分类的基础上,将第三产业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一部分门类,细化为行业大类。  
  2.2资料来源   在季度GDP核算时,将所有可以在核算时获得的、适用的经济统计调查数据都用于GDP核算。资料来源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是政府统计调查资料,指由政府统计系统实施的统计调查获得的各种统计资料,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资料、服务业抽样调查资料、人口与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价格统计资料等。  
  二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主要包括:财政厅、人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会、省保监会、省证监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数据,例如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情况等。  
  2.3核算方法   季度各行业增加值核算包括现价核算和不变价核算。 
  2.3.1不变价增加值核算方法   根据基础资料情况,季度不变价增加值核算主要采用缩减法和速度推算法。 
  (1)缩减法 
  缩减法,指利用相关价格指数直接缩减现价增加值,求得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不变价增加值=现价增加值÷定基缩减指数 
定基缩减指数=(上年同期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不变价增加值)×当期价格指数 
  (2)速度推算法   速度推算法,指利用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乘以上年同期不变价增加值,从而求得当期不变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当期不变价增加值=上年同期不变价增加值×(1+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 
  其中,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相关指标不变价增长速度×国家换算系数 
  国家换算系数利用上年年度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和上年年度相关指标不变价增长速度计算,计算公式为: 
  国家换算系数=上年年度不变价增加值增长速度÷上年年度相关指标不变价增长速度 
  如果某行业相关指标为负增长,速度换算系数采用1核算。 
  2.3.2现价增加值核算方法   根据基础资料情况,季度现价增加值核算主要采用增加值率法和价格指数推算法。 
  (1)增加值率法   增加值率法,指先核算现价总产出,再根据上年年报资料和当期有关生产情况确定现价增加值率,然后将二者相乘得出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现价增加值=现价总产出×现价增加值率 
  (2)价格指数推算法   价格指数推算法,指利用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和价格指数计算当期现价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现价增加值=当期不变价增加值×定基价格指数 
  当期定基价格指数=(上年同期现价增加值÷上年同期不变价增加值)×当期价格指数 
  3.季度GDP审核流程 
  3.1省统计局核算处分市州反馈部门提供的核算用基础数据,并规定当季《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报表》报送时间。 
  3.2各市州按照《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湘统办〔2012〕32号),利用省统计局反馈的部门数据和专业提供的基础数据,核算本地区GDP,并按照省统计局规定的时间报送《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报表》。 
  3.3省统计局核算处依据《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和有关规定,对各市州上报的GDP数据进行全面审核。 
  3.4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省统计局核算处将要求相关市州查找原因,重新核实上报,并限定核实上报时间,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核实上报的市州,省统计局核算处将依据《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和相关基础数据予以修正。 
  3.5省统计局核算处将各市州GDP数据的初步审核结果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3.6省统计局核算处反馈经局领导审定的各市州GDP数据。 
  4季度GDP审核原则 
  4.1公正原则。省统计局核算处严格按照《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对各市州季度GDP数据进行审核。对市州未按照《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和专业、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进行核算所得出的结果,予以修正。 
  4.2公平原则。各市州季度GDP的位次,严格依据专业、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按照《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测算所得出的结果排出(包括并列)。 
  4.3公认原则。为减少社会公众对核算结果的质疑,确保省和市州核算结果基本衔接,对专业和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在省统计局规定的《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报表》报送时间之后不得更改,此前要更改的,需取得相关专业或部门的书面证明,更改后造成省级基础数据与市州基础数据汇总数不衔接的,则视为人为调整数据,不予采用;不得采用调减基数的办法人为拔高基础数据增长速度;省级基础数据和市州汇总数不一致的,由省统计局核算处依据差率,在审核时对市州数据统一进行调整。 
  4.4公开原则。省统计局核算处公开市州季度GDP审核的原则、方法、程序、结果。 
  5.季度GDP数据修订 
  5.1修订的必要性
   季度GDP初步核算对时效性要求很强,一般在季后20天左右公布,这时,GDP核算所需要的基础资料不能全部获得,因此季度GDP初步核算利用专业统计进度资料和相关指标推算得到。之后,随着可以获得的基础资料不断增加和完善,会利用更加完整的基础资料,例如,专业统计年报、行业财务资料和抽样调查资料以及财政决算资料对GDP数据进行修订,使其更加准确地反映经济发展实际情况。  
  5.2修订程序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我国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和数据发布程序规定》,以及《关于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的规定,季度GDP核算分为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通常,年度GDP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后,要对季度数据进行修订,称为常规修订;在开展全国经济普查,发现对GDP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变化后而对年度GDP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后,也要对季度GDP历史数据进行相应修订,称为全面修订。  
  5.3修订方法   目前对季度GDP数据修订的方法是比例衔接法,即利用年度基准值与年内四个季度汇总数的差率调整季度数据的方法。比例衔接法的基本做法是:首先对各行业现价和不变价增加值分别进行衔接,GDP、三次产业增加值是衔接后的行业增加值的汇总。即,衔接后的农林牧渔业季度现价增加值为第一产业季度现价增加值;将衔接后的工业和建筑业季度现价增加值加总,得到衔接后的第二产业现价增加值;将衔接后的第三产业各行业现价增加值加总,得到衔接后的第三产业现价增加值;将衔接后的三次产业现价增加值加总,得到衔接后的季度现价GDP。不变价GDP和不变价三次产业增加值的衔接方法与现价相同。  
  6.季度GDP数据质量评估  6.1对基础数据的评估   对于GDP核算所使用的各专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有关专业、部门都会对其质量进行检验,确保数据合理反映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当GDP核算部门得到这些基础数据后,会再次对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确保这些数据符合GDP核算的概念和要求。 
  6.2对核算方法的评估   在GDP核算中,GDP核算部门会根据不断发展的中国经济实际情况,依据不断完善的国民经济核算标准,对湖南的季度GDP核算方法进行修订,以确保核算方法的合理性。  
  6.3对核算结果的评估   在得到季度GDP核算结果后,要对GDP各构成项目数据、GDP数据与相关专业、部门统计数据以及宏观数据的协调性进行检验,保证GDP数据和其他主要数据的相互协调和匹配。目前已建立以国民经济核算为核心框架,对各专业和部门基础统计数据进行评估的制度。  
  7.季度GDP数据发布 7.1发布时间   季度GDP初步核算数一般于季后20天左右完成。对于主要统计指标的发布,湖南省统计局会在年初发布的《主要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中说明发布日期,GDP数据将按时规定日程发布。  
  7.2发布方式   季度GDP初步核算数一般于季后20天左右在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湖南统计信息网、《湖南统计月报》上公布。  
  8.季度GDP复核制度 8.1复核制度   市州如对GDP审定结果有质疑,需要进行复核的,可在省统计局反馈GDP审定数的5个工作日内,以市州统计局的名义提出书面申请。省统计局核算处将在收到书面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对本地GDP审定结果有质疑的,由省统计局核算处、申请地统计局分管核算工作的局领导和核算工作人员一道进行复核;对其他市州审定数有质疑的,由省统计局核算处、申请地统计局分管核算工作的局领导和核算工作人员、被质疑地统计局分管核算工作的局领导和核算工作人员一道进行复核。  
  8.2复核结果发布   复核结果报省统计局主管局领导审定,并在湖南统计信息网上公布。